(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严必成与娄底市大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严必成。被告娄底市大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长青中街89号办公楼东头1号门面。委托代理人肖尊元,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红艳,系娄底市大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必成与被告娄底市大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付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必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大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付红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必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严必成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大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付红艳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8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严必成负担。审 判 长 石 婕审 判 员 周 威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细宁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