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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秀梅与沈秀梅、沈培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秀梅,沈培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新华路1号奥康步行街D区一楼。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秀梅。被告:沈培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秀梅、沈培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撤诉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