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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倩倩、王庆广与袁绪连、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倩倩,王庆广,袁绪连,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朱倩倩,女,汉族,2003年7月12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理人:朱小红,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系朱倩倩母亲)原告:王庆广,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系朱倩倩父亲)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绪连,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66421833-6。负责人:凌霄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倩倩、王庆广诉被告袁绪连、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倩倩、王庆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袁绪连、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朱倩倩、王庆广申请撤回对袁绪连、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倩倩、王庆广撤回对被告袁绪连、蚌埠市众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