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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高坤与马升波追萦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坤,马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高坤,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升波,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坤与被执行人马升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