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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吴桂兰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吴桂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桂兰。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吴桂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2月起调整为1200元。本案系追索赔偿失业金损失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赔偿失业金损失一项,该项确定的数额2100元未超过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14400元(1200元/月×12个月),因此,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剧氏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另根据被上诉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诉请求:1、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补偿金9450元;2、要求上诉人赔偿失业金损失4900元;3、要求上诉人补缴其1999年6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诉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其提出经济补偿金9450元已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其次,被上诉人提出的“补缴其1999年6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已超出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错误裁定,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南劳人仲裁字(2012)第2219号裁决书裁决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被上诉人吴桂兰失业金损失2100元一项,该项确定的数额2100元未超过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14400元(1200元/月×12个月)。因此,该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起诉,如果认为仲裁裁决有该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韦卓胜审判员 兰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