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梁步祥与梁登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步祥,梁登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步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登瀛。再审申请人梁步祥因与被申请人梁登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宁民终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步祥申请再审称:1996年旧菜场107号房屋拆迁时,梁登瀛对申请人隐瞒拆迁安置政策,并以房主名义放弃安置房,申请人到2009年3月才从下关区拆迁办知晓该事实,之后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在(2009)鼓民初字第2726号房屋迁让案件执行期间,申请人通过执行法官于2010年调取本案资料才明确获知梁登瀛放弃拆迁安置房获利2万元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错误,要求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1998年11月22日,梁登瀛向南京市下关区拆迁办提交书面申请,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动放弃安置给梁步祥的一小套安置房,获得20000元奖励款。在(2009)鼓民一初字第2726号梁登瀛诉梁步祥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梁步祥答辩称“1996年,原、被告所住房拆迁,被告可安置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原告梁登瀛动员被告放弃安置房,承诺集资房产权给被告,被告相信了原告,放弃安置房拿了拆迁补偿款”,该案生效判决也认定了梁步祥辩称的事实。原审法院因此在本案中认定梁步祥对1998年放弃拆迁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情况是明知的,现梁步祥要求梁登瀛返还拆迁安置房款和拆迁补偿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据此判决对梁步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梁步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步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芷和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朱宇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