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任海庆与刘长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庆,刘长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任海庆,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长配,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庆诉被告刘长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