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民终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喜洋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喜洋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区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终字第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喜洋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美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北塘区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凤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祝志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无锡喜洋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北塘区益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无锡喜洋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陈丽芳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