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诉石恩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石恩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561号原告: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被告:石恩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恩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省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义(2013)黄民初字第7561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