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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永康市美坚电器有限公司、曹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永康市美坚电器有限公司,曹立新,徐子聪,李成志,陈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国梁。委托代理人:张麟之、俞红霞。被告:永康市美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珠玲被告:曹立新。被告:徐子聪。被告:李成志。被告:陈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美坚电器有限公司、曹立新、徐子聪、李成志、陈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9元,由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高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