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杏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明洁与张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洁,张鑫,太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明洁,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鑫,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太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38号。法定代表人王源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洁与被告张鑫、太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洁于2013年11月18号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洁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彭 佳人民陪审员 韩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