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3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黄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陈x。被执行人黄x。。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