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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韩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韩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黄建华。被告:韩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华诉被告韩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0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