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韩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韩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黄建华。被告:韩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华诉被告韩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0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