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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玲珑岩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玲珑岩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31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玲珑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金福。委托代理人邹毅强。委托代理人朱挺。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委托代理人周国新。委托代理人俞晓华。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玲珑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本院正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玲珑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金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毅强、朱挺,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国新、俞晓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玲珑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