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华兆明与倪长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兆明,倪长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36号原告华兆明,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倪长青,男,1963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兆明诉被告倪长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兆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兆明撤回对被告倪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华兆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