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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华兆明与倪长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兆明,倪长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36号原告华兆明,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倪长青,男,1963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兆明诉被告倪长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兆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兆明撤回对被告倪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华兆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