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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41号原告童某某,男,40岁。委托代理人兰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金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