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2841号原告童某某,男,40岁。委托代理人兰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金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