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林水枝、王明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林水枝,王明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713号原告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龙。委托代理人李志真,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水枝,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君,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负责人梁跃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水枝、王明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