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恢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瑜容留卖淫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恢字第1149号被执行人张瑜,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11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瑜名下的鲁Y×××××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瑜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瑜名下的鲁Y5W7**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