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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强与袁升林、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袁升林,袁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14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张新辉。被告袁升林。被告袁素芳。原告刘强与被告袁升林、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升林在高文勇、孙乾祥处的债权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升林在高文勇、孙乾祥处的债权2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