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衡水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桂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家仁等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巨力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桂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家仁,陈潮,元建良,王宇航,古幼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衡水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先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桂林市桂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潮,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家仁。被告陈潮。被告元建良。被告王宇航。被告古幼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桂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黄家仁、被告陈潮、被告元建良、被告王宇航、被告古幼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及相关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桂林市桂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黄家仁及其妻、被告陈潮及其妻黄伶英、被告元建良及其妻郑桂珍、被告王宇航及其妻王晓玲、被告古幼林及其妻李瑞娜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立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