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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黄某华与李某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37)

法院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华,李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黄某华。诉讼代理人:陈华东,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辉。原告黄某华诉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达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玉峰、人民陪审员蒙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薛海杰担任本案记录,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华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华东,被告李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0月间经他人介绍而相识,于200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8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李智阳、李智城。2008年,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好赌成性,对原告及家人的苦苦劝告和关心置若罔闻。同时,被告兼有外遇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有暖昧行为。原、被告双方因此开始出现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9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信誓旦旦的做出保证今后不再赌博和与第三者交往。原告考虑孩子尚小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然而被告并未因此有任何悔改,越来越嗜赌成性,毫不悔改表现;在外面沾花惹草,其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该情况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关于“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的条件的规定。为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双胞胎儿子李智阳、李智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3、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淮牌汽车(车牌号:粤K124**)归原告所有;4、判决位于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油桁屋村的宅基地归原告所有;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黄某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某辉的身份情况;3、婚姻登记查询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4、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智阳、李智城的身份情况;5、声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儿子李智阳、李智城均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6、声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父母愿意协同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李智阳、李智城。被告李某辉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在很好,并不存在感情已经破裂问题。原告诉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事实根据。原、被告在1999年10月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你来我往二载之久,非常密切,感情投机日深,由双方同意才定终身,到2001年10月28日,双方欢天喜地领取结婚证。婚前了解,婚后互相尊重,于2003年7月28日生下可爱的双胞胎儿子,从此夫妻感情更加深厚,每日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和睦相处,生活美满,恩恩爱爱至今。第二、原告诉称被告赌博成性又有外遇,此纯属是无中生有。被告为了家庭生活和儿子就读的开支,起早摸黑,挨尽艰辛,受饥冷冻,出外联系生意,只是一心赚钱为家,对于赌博和外遇此事,并不是被告的爱好,被告的父母双亲和四邻都可以为证。第三、原告提出离婚事出有因。原告父母在2011年间建屋,被告出资350000多元,现被告资金困乏,原告有时向被告要钱,而无法及时给她,因此原告对被告有些怨恨,所以实非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恳请法院进行和好调解,使夫妻关系恢复正常,以挽救我们这个家庭。被告李某辉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供证据。案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仅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婚生儿子李智阳、李智城的声明是在原告的诱导下所写的,并非两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华与被告李某辉于1999年10月间经他人介绍而相识恋爱,双方于200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2003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李智阳、李智城。原、被告双方在婚前和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都较好。2008年后,原、被告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纠纷。2013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而且有外遇,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而相识恋爱,后又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和外遇行为且屡教不改为由起诉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意和原告和好,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恋爱长达二年之久,婚前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双方均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原告应该对被告外出打工挣钱表示理解和支持,被告亦应当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增进夫妻的信任度,增强双方的夫妻感情,共建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为双方的双胞胎儿子提供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黄某华与被告李某辉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华负担(原告黄某华已预交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达洲审 判 员  蔡玉峰人民陪审员  蒙 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海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