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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范民初字第0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和文生诉被告孙中新、郭亚红、张清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文生,孙中新,郭亚红,张清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范民初字第01162-1号原告和文生,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城关镇城**号。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林海花园**号。被告孙中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号。被告郭亚红,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号院。被告张清泉,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金鹰小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文生诉被告孙中新、郭亚红、张清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文生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文生负担。审判长  段惠敏审判员  吴丽霞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