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新与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王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刘新,男,1960年3月5日出生。被告王永清,男,1962年出生。原告刘新与被告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根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撤回对被告王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刘新负担。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员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