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一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伟革与被上诉人郭金金、庞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伟革,郭金金,庞冬梅,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革,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福丽,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金,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冬梅,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以上二被上诉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伟革因与被上诉人郭金金、庞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交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伟革又于2013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伟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2040元,上诉人朱伟革免于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晔审 判 员 范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