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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雁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2012)雁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婚后取得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X23号楼X单元X号(原X号楼X单元X层X西户)归被告苏某所有”,该协议内容仅确认权利,无给付内容和明确的被执行人,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苏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