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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22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兴平,四川省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