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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肖琼芳与钟光阳、钟莹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钟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钟某某、钟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钟某某、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钟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结婚,2013年3月29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与双流县胜利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分得套二房屋(80.3平方米,房号为10-B-1-3-R)和套三房屋(110.24平方米,房号为12-C-1-2-2-L)两套安置房,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两套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被告钟某某、钟某某辩称,现有的两套拆迁安置房是被告原有的房屋拆迁换得,原告只是因为婚姻关系享受一定的面积。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3月,因拆迁安置,被告钟某某代表原、被告与双流县胜利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每人获得了60㎡的房屋面积。2012年1月,原、被告获得了位于双流县胜利镇曾家店社区云燕小区四期内安置房两套,分别为套二户型(面积80.3㎡、房号为10-B-1-3-R)、套三户型(面积110.24㎡、房号为12-C-1-2-R)。2013年3月7日,原告肖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对本案涉及的两套安置房未进行处理。宣判后原告肖某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另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后,套二房屋由钟某某居住,套三房屋出租。原、被告因拆迁安置获得的两套房屋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离婚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计算明细表、(2013)成民终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原因,原、被告三人共同分得了两套房屋且原告肖某某属拆迁安置对象,离婚后原告有权要求分得其应有的部分。根据拆迁安置政策,原、被告每人应分得60㎡的房屋面积,但原、被告实际分得的房屋中没有面积恰好为60㎡的房屋。由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已离婚,为了保证原、被告各自的独立空间和保持房屋的整体使用现状,不宜将整套房屋分割为两部分供原、被告一起使用。由于原、被告三人只分得了两套房屋,根据三人应享有的房屋面积,本院认为,原告分得套二户型的房屋、二被告分得套三户型的房屋能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对其应享有的房屋面积的实际使用。因肖某某只享有60㎡的房屋面积,因此,可以待该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再确定其所有权,以确定超出部分的面积其应折价补偿给二被告的具体金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双流县胜利镇曾家店社区云燕小区四期内房屋(面积80.3㎡、房号为10-B-1-3-R)使用权归原告肖某某单独享有,套三户型房屋(面积110.24㎡、房号为12-C-1-2-R)使用权归被告钟某某、钟某某共同享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陕浩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