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吉林与四川省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林,四川省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周吉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8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吉林与被告四川省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吉林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四川省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吉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吉林负担。审判员 曾凡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