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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贵、张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贵,张立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1号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张立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贵、张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2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家贵、张立云的财产在人民币212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