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潼南县红岩嘴沙石厂与彭啟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彭啟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新生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55408927-0。投资人:范树洪,厂长。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啟良。委托代理人:陈治宇,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上诉人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与被上诉人彭啟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潼法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潼南县红岩嘴砂石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