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汪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