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9-18
案件名称
李延民与北海市久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延民;陈世发;北海市久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1522号 原告:李延民,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叶县 被告:北海市久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华武花园A8号。 法定代表人:毛红雨,董事长。 被告:陈世发,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民诉被告北海市久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世发名下的桂E×××××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世发名下号牌为桂E×××××的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军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