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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栾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宗召与被执行人孔令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宗召,孔令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侯宗召。被执行人孔令潮。关天申请执行人侯宗召与被执行人孔令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孔令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