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宗召与被执行人孔令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宗召,孔令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侯宗召。被执行人孔令潮。关天申请执行人侯宗召与被执行人孔令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孔令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