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卢少霞诉邓伟杰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少霞,邓伟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卢少霞,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邓伟杰,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卢少霞与被告邓伟杰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坚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少霞,被告邓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卢少霞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起相识恋爱,1996年4月6日生育长女卢某某,1999年6月15日生育次女邓某某。2002年3月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后被告与他人重婚被判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卢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女儿。另一女儿邓某某因已送他人收养,无需原、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邓伟杰辩称,由于本人不懂法律知识,待服刑结束后才决定是否离婚。女儿卢某某已接近18周岁,由其决定随谁生活。邓某某因已送他人收养,不用处理抚养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少霞与被告邓伟杰于1995年10月起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96年4月6日生育长女卢某某,1999年6月15日生育次女邓某某(后送他人收养)。2002年3月9日,原、被告在怀集县大岗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起原、被告一直分居。2010年5月1日,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陆某某在罗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2年2月21日与陆某某生育一子。2012年11月22日,原告以被告犯重婚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2012年12月10日,被告与陆某某在罗定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5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但表示女儿卢某某由其本人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以上事实通过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女儿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罗定市人民法院的(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原、被告自相识同居生育子女后补办登记手续,应认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后来被告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告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经调解,原告表示女儿卢某某由其本人负担抚养费抚养,被告并无提出反对,本院予以采纳。双方确认次女邓某某已送他人收养不处理抚养问题,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少霞与被告邓伟杰离婚;二、女儿卢某某由原告卢少霞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女儿卢某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决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国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