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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台法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邓筱媛与陈恒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筱媛,陈恒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台法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邓筱媛,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恒辉,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原告邓筱媛与被告陈恒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筱媛诉称,原告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2012年3月18日向被告出借9000元及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确认21000元债务,并约定2012年5月6日前还款。但还款期届满后,被告无理拒绝偿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1000元借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恒辉辩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16日晚上,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00元,没有向其借款9000元和12000元。原告起诉的两借条,是其将原来的900元篡改为9000元;另外的12000元借条,是其伪造的。借条上借款人非被告本人签名,现申请法院对两张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以便查明案情,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本人一个公道,本案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被告立下《借条》一份予原告,约定:被告因生意上的问题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9000元(玖仟圆正)。2012年3月18日,被告又立下《借条》一份予原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2000元(壹万贰仟正),利息按0.15计算,还款日期为2012年5月6日;逾期至2012年7月止,按利率3%计算;再逾期则以实际欠款日,按当时银行利率的2倍计付。前述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于2012年5月22日诉至本院。另查,被告曾对涉案的两份《借条》以非本人签名为由提出异议,2012年6月27日申请笔迹鉴定。本院通过摇珠选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鉴定机构,但被告收到该机构的《司法鉴定交费通知单》后,没有依时缴纳鉴定费,致涉案笔迹无法鉴定。2013年11月11日,被告向本院邮递的信件称,坦诚地承认开始借原告9000元,并立有借条给原告;后来再借原告3000元,在原9000元的借条未收回的情况下,又立12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前后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庭审期间,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举证,被告的陈述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也是借款合同的凭证。原告在一般情况下,只出具涉案两《借条》,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对两《借条》以非其本人签名为由申请笔迹鉴定,但又逾期未能缴纳预付的相关笔迹鉴定费用,可视为被告举证不能。为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原认为只借原告900元,被原告篡改为9000元,另外的12000元借条,为原告伪造;以及被告后来认为开始借原告9000元,并立有借条给原告,随后再借原告3000元,在原9000元的借条未收回的情况下,又立合共12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前后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2000元的抗辩意见,明显前后矛盾,难以令人信服,本院对被告的前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恒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21000元予原告邓筱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垫付163元,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向原告返还163元,向本院缴纳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忠东人民陪审员  冯伟聪人民陪审员  伍丹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