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杨朝清与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王芝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清,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王芝云,方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杨朝清,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怀义亭幸福路18号。被告王芝云,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清诉被告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王芝云、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清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王芝云、方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朝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清撤回对被告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王芝云、方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08元,经批准予以减免。审判员 宁跃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