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先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先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9号罪犯朱先成,又名旦娃子,男,1982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广货街镇铁桥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以(2007)旬刑初字第0000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55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先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朱先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朱先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接受教育改造;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从严要求自己的言行,勇于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作斗争;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团结同犯,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优异;四、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事务犯期间,能服从分配,尽职尽责,并能勤学苦练,钻研煤矿生产知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给监区生产工作作出了贡献,受到监区警察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1年02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451分,二〇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5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先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先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先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