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舒金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舒金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775号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五里庄村东侧。法定代表人焦尚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立山,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金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金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