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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祥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全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祥恩,张全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373号原告邵祥恩,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张全华,男,1981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红霞,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祥恩与被告张全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李 珺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