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文锋、董洁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锋;董洁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文锋,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董洁新,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屈建明之子。原告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锋、董洁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德方审 判 员 赵爱琴人民陪审员 程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