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红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文锋、董洁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锋;董洁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文锋,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董洁新,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屈建明之子。原告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锋、董洁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德方审 判 员  赵爱琴人民陪审员  程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