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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雷鲸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虎。委托代理人葛海祥、叶维洋。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定钧。委托代理人胡正广。委托代理人潘增健。第三人杭州雷鲸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定钧。委托代理人许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雷鲸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杭州虎哥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1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杭州钧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伟锋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人民陪审员  姚若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