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郑红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郑红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张小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被告郑红勇,个体工商户。原告张小明诉被告郑红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退还原告张小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