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终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黄绍银与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绍银,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终字第5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绍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清泰村。法定代表人张晓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衍光,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上诉人黄绍银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宇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绍银、被上诉人森宇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衍光、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黄绍银到森宇物业公司处上班,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工种为绿化维护,工资为每月1600元。2012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工种为绿化维护,工作地点,温江,双流,基本工资为每月1130元;(一)森宇物业公司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黄绍银应服从森宇物业公司的管理,(二)黄绍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宇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同签订前后,黄绍银在森宇物业公司下属的温江音乐花园上班。2013年2月5日,黄绍银与其工友刘XX发生抓扯,森宇物业公司为化解黄绍银与刘XX的矛盾,主持黄绍银与刘XX调解,黄绍银不听劝解。2013年2月20日,森宇物业公司决定调黄绍银到双流县华阳府河音乐花园上班,并要求于2013年2月21日到岗,黄绍银不从,连续旷工十多天,2013年3月8日,森宇物业公司决定开除黄绍银。2013年3月11日,森宇物业公司张贴开除公告,并通知黄绍银。随后黄绍银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补缴2003年至2009年的社保;2、无故调动工作,变相将我撵走,请求帮助;3、补偿1年1个月的工资,每月1600元,合计20800元。2013年4月16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解除森宇物业公司与黄绍银的劳动合同;2、森宇物业公司支付黄绍银经济补偿金13600元;3、驳回黄绍银的其他请求。同时查明,森宇物业公司下设双流县华阳府河音乐花园和成都市温江区音乐花园。2011年6月1日,森宇物业公司制定的《开除员工制度》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者年累计达五日者,公司有权开除。同日,森宇物业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5.7旷工:“凡未经批准,未按正常手续办理请假或假期结束后未及时上交有效手续,或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中途溜号者,视为旷工。旷工扣除按应发日工资的3倍计,在当月工资中体现,月累计旷工3天者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对于森宇物业公司的上述制度已上墙公布。2012年8月23日,森宇物业公司已组织黄绍银等人对公司的人事制度及其他制度进行了学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意见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开除公告、关于森宇项目黄绍银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开除管理制度、证明、社保缴纳信息、考勤表、关于环境部黄绍银与刘必琼发生抓扯的情况说明、开除处理审批表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森宇物业公司对黄绍银的开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森宇物业公司作为黄绍银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对黄绍银的工作享有管理权,黄绍银作为森宇物业公司的劳动者工作中,理应自觉服从森宇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森宇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其次,森宇物业公司与黄绍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绍银应服从森宇物业公司的管理。2013年2月20日森宇物业公司决定调黄绍银到双流县华阳府河音乐花园上班时,黄绍银拒绝工作调动,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也约定,黄绍银的工作地点为温江、双流,因此,黄绍银的这一行为属于违约;再次,森宇物业公司与黄绍银在合同中约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森宇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2月20日,森宇物业公司决定调黄绍银到双流县华阳府河音乐花园上班后,黄绍银以森宇物业公司未对其进行沟通为由,拒绝上班且连续旷工十多日,依据森宇物业公司的“开除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连续旷工三天,森宇物业公司就有权开除,因此,黄绍银连续旷工十多日,黄绍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黄绍银在学习公司管理制度过程中,也明确知道森宇物业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即旷工三日以上即被开除,因黄绍银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综上,森宇物业公司因黄绍银严重违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黄绍银处理开除。森宇物业公司的这一行为,应属于解除与黄绍银的劳动合同,由于黄绍银无故连续旷工十多天,其行为不但违反了森宇物业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的合同约定,还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森宇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绍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森宇物业公司请求不支付黄绍银补偿金136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社保的问题,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畴,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关于黄绍银申请的第二项仲裁,即无故调动工作,变相将黄绍银赶走,请求帮助,此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对此,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因仲裁裁决后,黄绍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已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绍银黄绍银的劳动合同;二、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黄绍银经济补偿金13600元;三、驳回黄绍银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黄绍银负担。宣判后,黄绍银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黄绍银在2004年就入职森宇物业公司,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纠纷后公司就准备将其调离,但因其生活居住在温江10年,不愿意被调离原工作岗位,故未到新岗位报到,仍然在原工作岗位上上班。故原判认定其是因为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森宇物业公司答辩称,黄绍银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调动而旷工,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因不服从森宇物业公司在2013年2月20日作出调动工作地点的决定,黄绍银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而一直在原工作岗位温江森宇音乐花园上班至2013年3月7日。同年3月11日森宇物业公司张贴了开除黄绍银的决定。该事实有森宇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上诉人黄绍银所提森宇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在行使过失性劳动解除权时,法院应当审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对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森宇物业公司因黄绍银与其所在班组的员工发生争执,而决定改变黄绍银工作地点将其从温江调往双流,而黄绍银因自己常年生活在温江而不愿接受调离所致。森宇物业公司便以黄绍银旷工为由予以开除。该事实表明,劳动者黄绍银旷工行为其实质是因森宇公司单方决定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未能协商一致,而拒绝到新工作单位上班。且在此期间黄绍银仍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故黄绍银“旷工”行为是就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能协商一致,而非是故意旷工所致。其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程度。对黄绍银在工作中与同事出现的纠纷处理,森宇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非是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况且黄绍银从2004年入职森宇物业公司至2013年3月10日被开除,为森宇物业公司服务十年之久。在黄绍银因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森宇物业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对黄绍银作出开除决定,属随意适用单方解除权。故用人单位森宇物业公司与黄绍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数额部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解除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绍银黄绍银的劳动合同;三、驳回黄绍银的其他请求。”;二、撤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黄绍银经济补偿金13600元”;三、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绍银经济补偿金13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成都市森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虹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