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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林庆祝与周美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祝,周美俊,陈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783号申请执行人林庆祝(又名林青祝),男,1964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美俊,男,1972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桃红,女,1975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庆祝与被执行人周美俊、陈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7500元,申请执行费为1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未能调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林庆祝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林庆祝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2)徒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