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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美新,周懂,周谨,陈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蒙美新。被执行人周懂。被执行人周谨。被执行人陈绣兰。申请执行人蒙美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懂、周谨、陈绣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28.3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世耿执行员  李枝英执行员  冯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