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单永华与刘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永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华,刘永明,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单永华。委托代理人王源方,大丰市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阳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永华诉被告刘永明、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源方、被告刘永明、被告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单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永华诉称,2012年12月13日9时30分左右,刘永明驾驶苏G7636**/苏G95**号重型货车沿大丰市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41KM交叉路口时,碰到前方在斑马线正常推电动自行车的行走的我,造成我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永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86570.19元。被告刘永明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是我所有,挂靠在连云港市永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我已支付16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的医疗费要扣除非医保用药,对误工费不认可,其他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9时30分左右,刘永明驾驶苏G7636**/苏G95**号重型货车沿大丰市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41KM交叉路口时,碰到前方在斑马线正常推电动自行车行走的单永华,造成单永华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永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永华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3年8月22日,原告经盐城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营养时限90天,刘永明驾驶苏G7636**/苏G95**号重型货车在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投保了两个交强险,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连云港市永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又查明,被告刘永明已支付原告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单据、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车损发票,保险凭证、交通费单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肇事车辆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年龄已超过60周岁,故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61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18元/天×15天)、营养费810元(9元/天×90天)、护理费6237元(59.4元/天×15天×2+59.4元/天×75天)、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5495.99元(29677×17×0.11)、车损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85321.9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合理损失85321.99元,由被告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5321.99元;因被告刘永明已支付原告人民币16000元,故被告人民财保连云港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9321.99元,返还被告刘永明16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自理。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鉴定费1674元,合计人民币2057元,由被告刘永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审判员 郁 剑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