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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与卫双喜、卫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卫双喜,卫风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法定代表人:潘水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系原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双喜,经商。被告:卫风伟,经商。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诉被告卫双喜、卫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