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8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伍长艺与重庆都润商贸有限公司北城天街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长艺,重庆都润商贸有限公司北城天街营业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8072号原告伍长艺,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都润商贸有限公司北城天街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代表人周晓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蔚、肖驰,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长艺与被告重庆都润商贸有限公司北城天街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长艺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长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长艺承担。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