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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陈艳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8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艳斌,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岚县。2013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艳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艳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艳斌伙同”王建新”(身份不详,在逃),在本市万柏林区小王村万水装饰城二楼,撬门进入被害人冯某的住所内,盗窃被害人冯某的金立牌GN7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89元)及现金人民币400元。作案后,被告人陈艳斌在逃跑时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冯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现场说明及照片,身份证明,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艳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艳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艳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晋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