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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叶勇宏与马凤森、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宏,马凤森,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670号原告叶勇宏,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男,汉族,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凤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397号甲。负责人董冬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男,汉族,住址同上,该公司职工.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叶勇宏诉被告马凤森、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马凤森驾驶鲁UXXX**号车沿胶州市李哥庄镇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74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勇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山